全民公众讯(方娜)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调解一起因女儿溺水死亡,父母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5年2月12日14时,吾布力的年仅2岁的女儿掉入喀什市某清真寺前水池,路过的人发现后打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到后,吾布力才赶到,与民警一同将女儿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吾布力与其妻子作为原告以被告喀什市某公司对施工工地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告喀什市某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安全监督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397480元、丧葬费2453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856元。
本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喀什市某公司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0元,此款于2015年10月17日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17日前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喀什市某公司于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向两原告支付了50000元。
法官寄言:通过本案,法官对大家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的义务。吾布力的女儿年仅2岁,其父母在女儿掉入水池时都不知情,还是路过的人报警后才赶到,如果女儿当时在玩耍时有旁人陪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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