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法律援助
——反对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在行动
全民公众讯 2016年3月15日,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杨桥镇荆竹村村民雷某枚的求助,雷女士称:本人及家属长期遭受丈夫刘某桂家庭暴力。2002年她与丈夫刘某桂登记结婚,分别于2003年、2005年生下2个小孩,婚后,刘某桂对小孩不履行抚养义务,长期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赌输后便变卖家产并四处举债,对家庭建设不闻不问,甚至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尤其是雷女士,刘某桂稍有不顺便殴打她,虽然经常被打骂,但为了孩子雷女士强忍着与刘某桂继续生活。可刘某桂却是变本加厉,自2015年2月15日以来,刘某桂先后四次对其本人、父亲和姐姐雷某梅等人恐吓威胁乃至殴打,多年来给雷某及亲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忍无可忍之下向衡东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高度重视,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时逢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际,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罗绍平承办。
承办人罗绍平接案后,首先对雷女士进行心理安抚,讲解有关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同时做好询问工作,掌握到第一手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前往出警派出所、医院调取相关资料,走访居住地村委会,了解了周围邻居,获取了出警记录,住院病历等大量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好了充分准备。
2016年3月20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承办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与雷某枚一同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当天就下达了衡东县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桂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上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先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并且当场对当事人宣读了禁止内容,申明了制裁措施。在保护令发出后,雷女士及其家人终于松了一口气,她表示,“感谢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不仅让我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学到了如何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而这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衡东县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拉开了衡东县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序幕。
案件后续进展:2016年3月23日晚,被申请人刘某桂又携菜刀赶到受援人雷某枚家,打砸雷家财物,并致伤雷某枚母亲。报警后杨桥派出所迅速出警将施暴者刘某桂抓获。经衡东县人民法院核实情况,于2016年3月24日凌晨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桂进行司法拘留10天。目前,施暴者刘某桂在衡东县拘留所接受处罚。刘某桂之后主动与承办人联系,表示悔改并希望取得对方谅解。
案件点评:
近几年,我县平均每年的婚姻案件中都有妇女因家庭暴力问题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而根据承办人的反馈介绍,在办理家暴案件时,经常感觉到受害人缺乏法律意识,面对家庭暴力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尤其是在维权时,不知如何取证,面临被动境地,这就需要法律援助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中,挽救弱势妇女权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