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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释明权利义务主体 妥善解决物业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2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娜尔盖孜·艾合买提江)伊宁市人民法院陈思思法官近日调解了一起物业纠纷。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业主陈某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其小区居住期间,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楼道供用电费,故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前通过陈思思法官的询问了解,被告陈某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由于其住房长期漏水,多次找物业公司无果,因此拒交物业费。通过陈法官的调解释明,告知被告陈某,如果房子尚在质保期,则应当向房产公司主张修复房屋,房产公司的责任。如果房子已过质保期,那么可以通过与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协商,启动维修基金,对该房屋进行修补。庭上,原告某物业公司,表示将会持续关注被告陈某房屋维修问题,积极配合进行维修基金的申请。

  最后,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陈某于2016年5月5日前向原告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物业费及楼道公摊电费共计2819.2元。

  在物业纠纷中,多数业主不知道房屋出现问题应当找谁来解决,因此造成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学习法律常识,找清权利义务的主体,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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