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背后暗藏腐败
威远县国土局与他人勾结 私自变更侵占公民国有土地
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伪造证据
拒收受害人证据作出枉判
本人xxx,四川乐至县人。我于1995年在四川威远县开办了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并经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得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因厂无法继续生产,场地一直出租。在2006年,我厂的2亩多土地被威远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变更登记,变更给了威远县荣林古酒厂(该酒厂曾涉诈骗案,还被举报非法集资)。而当时作为所有权人的我全然不知。后因场地租赁方交租赁费时我才发现,我的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已逆变他主!威远县政府行政部门与他人勾结侵占公民国有土地、伪造证据等等违法行政的背后是否暗藏腐败,恳请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在所有权人没有在场也未委托他人、仅有第三人单方办理、没有所有权人资料、没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没有移交清单、没有房屋产权证等等,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威远县国土局违法违规变更登记、侵占我的1445平方米国有土地,我多次找到威远县人民政府、国土局要求恢复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威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反而避护其违法行政行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程序违了法理应无效,在大量的、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然而威远县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令人咋舌——“程序有暇疵,过户有效”。
违法行政暗藏腐败问题:
1、所有权人不在场、不知情、未委托他人、没有过户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威远国土局为何将所有权人的土地过户给他人?违法行政的背后暗藏腐败。很难让民众相信没有腐败问题。
2、经查询档案,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只有“受让方”签字,且信息不全,威远县国土局未审核该“申请书”真实性、更未向所有权人核实就将土地过户给他人!没有利益驱使你会违法行政?
3、威远县国土局以一份只有“受让方”签字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买卖”的“完税通知单、完税证”在一天之内完成了国有土地过户手续。过户国有土地,国土局按法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威远县国土局一天完成过户,这是如何审批的?都审了些什么?
4、在要求威远县人民政府、威远县国土局恢复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果后,我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威远县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在大量的、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作出“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土地变更登讯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其合法性,不能认为是违法。”的荒唐判决!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偷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偷的合法性,所以偷不能认为是违法的!”
5、荒唐判决当然不服!我向内江市中院上诉,在开庭过程中,威远县政府代理律师说从威远县国土局档案里掉了些材料出来,现在才看到!掉出来的材料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吊销营业执照审批表、威远县人民法院(2004)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威远县政府代理律师说这些资料是从威远县国土局档案里掉出来的!我和我方律师在一审起诉之前就已到威远县国土局调取了本案的所有相关档案,根本没有这些资料。我也从未向威远县国土局提供过这些资料。上述资料是如何凭空进了国土局档案?这算是伪造证据吗?
6、上述这些资料,内江中院判决书说是一审法院移交的,但在一审时根本没有这些资料。这一点威远县政府代理律师说的话可证实,中院庭审时威远县政府代理律师说“之前没看到,刚从档案里掉出来的”。如此伪造证据侵占民众合法财产,请求严查威远县政府部门和受让方的贪腐问题。
这样的判决,其实也不难理解,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而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威远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再拖上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地方政府把法院拉下水,让法院跟着一错再错!
无论是威远行政部门的失职失责违法违规,还是法院的误判枉判,均给我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此特恳求上级组织、领导核实调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民作主,还事实一个真相,严查腐败问题,同时追究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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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史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