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夏隽 何晓茹)储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2012年8月,原告张强在喀什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2014年12月21日11时左右,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得知该卡支出632680元,原告确认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随即将余款328707.33元转出,并于当日向喀什市公案局报案,喀什市公安局立案后查实被盗刷的银行卡当时在原告处,该卡于2014年12月21日11时28分55秒在北京市某大厦以POS方式消费632680元,案件尚未侦破。原告遂以喀什某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32680元。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涉案银行卡,以通过被告的银行电脑存取款管理系统运行资金往来,对此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据法律规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因此,被告为原告提供银行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本案中,原告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迅速将卡内资金转走并报警,而原告的储蓄卡在北京市发生交易的同时原告本人在喀什,其无法在北京及喀什市两地同时出现,涉案交易应属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完成的操作。而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被告制发的银
行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故本案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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