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张明)2016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凯里市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丁某某等10余人,到凯里市人民政府上访。上访人反映:凯里市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合在凯里火车站售票厅购火车票时,因病突然死亡,其所在企业对其死亡不管不问,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当天9时10分,凯里市群众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将丁某某等10余人,引导到市群众工作中心接访室接访。同时,通知市公安局、市人社局、湾溪街道办事处、大风洞乡政府、某煤业公司、市司法局派员到市群众工作中心参加接访、调解处理问题。
凯里市司法局应市群众工作中心要求,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员张明参加接访。张明在接访中得知:死者丁祥合,生前系湖北省南漳县李庙镇赵店村二组人。2010年8月至2016年6月,丁祥合同其哥哥丁翔明等人从湖北省来凯里市,在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风洞乡峡谷岩煤矿从事井下设备维修和采煤工作。2015年8月10日,经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丁祥合患“矽肺壹期”职业病。2015年9月6日,丁祥合向凯里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煤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以(2015)第97号裁决书,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6月2日,市仲裁委认定丁祥合患“矽肺壹期”是工伤。但是,未对丁的工伤进行赔偿。
2016年6月15时9时,丁祥合因病情加重,需要回湖北省治病,在凯里火车站售票厅购票时,突发急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访会上,死者亲属认为:1、丁祥合系矽肺病死亡,煤业公司应承担工伤死亡赔偿责任;2、凯里火车站对丁祥合在售票厅突然发病存在救治不及时,从而导致其死亡,应追究火车站相应责任;3、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企业承担丁祥合死亡鉴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抚恤金、亲属处理丧事相关费用。
煤业公司认为:丁祥合的死亡与公司无关,他是在公司停产放假期间外出死亡的,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火车站认为:车站售票厅为公共场所,其设备条件,不会导致丁祥合身体不适而突发急病死亡;2、售票厅只负责为乘客售车票,为乘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丁祥合突发危重急病,售票厅的人员和保安不具备医护资格和技能,不能对其实施救治。但是,车站人员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车到现场对丁祥合进行急救,已应尽到车站应尽的职责。对丁祥合突发急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火车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调解中,张明认真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后,建议争议各方进行调解。他希望各方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他向争议各方解释法律的规定,分析争议方的法律关系,说明凯里火车站对丁祥合的突发急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丁祥合与煤业公司峡谷岩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是煤矿职工。丁祥合患“矽肺壹期”职业病是工伤,并且在生前未得到赔偿。峡谷岩煤矿对丁祥合生前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对丁祥合死亡按职工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进行补偿。
煤业公司峡谷岩煤矿同意张明关于丁祥合与该矿法律关系的分析说明,同意对丁祥合工伤进行赔偿,同时按职工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对丁祥合进行补偿,并同意先行垫付10万元用于处理丁祥合后事。目前,当事人双方正在就赔偿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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