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刘丹)玛纳斯县市民张某在本县某酒店付了订金为其女儿预订婚宴,没想到临近婚期酒店老板却因欠债将酒店抵付给某建筑公司,致使该酒店无法提供张某为其女儿准备的婚宴,一时让预备婚礼的新人一家顿时手忙脚乱。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对这起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该酒店老板返还原告张某1000元订金。
2014年12月4日,原告张某来到某酒店,为其女儿于2015年3月21日的婚宴进行预订,遂与被告该酒店老板口头协商,由该酒店为原告提供酒席,原告支付酒席费用。原告于当日向酒店支付婚宴订金1000元,该酒店工作人员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2015年3月21日婚宴场地订金1000元 ”。该收据上加盖有该酒店发票专用章。因被告与案外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后被告与案外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致达成由被告将属于玛纳斯县某酒店的所有设备及酒店装修折价抵付其欠案外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的协议。因此,玛纳斯县该酒店已不具备举办婚宴等活动的能力。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2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租用被告经营的玛纳斯县某酒店的场地为其女儿举办婚宴提供待客酒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已于2014年12月9日将其经营的玛纳斯县银杏楼酒店的所有设备及装修抵付其欠案外人的欠款,其已不具备履行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的能力。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原告拟定于2015年3月21日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内举办婚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0元预定酒席订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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