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郭燕茹)2016年12月23日,昌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确权案件,案件被告张某系原告刘某的儿媳妇。
2009年,张某与刘某儿子经人介绍认识,进而发展成为恋人。后为了结婚,张某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自己出资4万元,并向刘某借款6万元。借款后,张某向刘某出具一份欠条,并达成书面协议:该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房屋由刘某支配,待房屋手续齐全时再将房屋过户给刘某;若房屋在未过户前,张某与刘某儿子发生婚变,则刘某退还张某所付4万元所占房屋时价的价款。
2011年,张某与刘某儿子登记结婚,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
2016年初,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刘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张某想要和自己儿子离婚,就拿出协议要求张某立即按约定把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张某拒不过户,并声称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购买的,系婚前个人财产。无奈之下,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过法庭调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协议,原、被告已在2009年就房屋权属问题进行了确认,在该房屋手续齐全时办理至原告名下。该房屋现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被告应当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房屋过户于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张某对购房时出资的4万元仍然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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