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左雷 阿古丽)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连平法官日前调解了一起由于承租人非法转租引起的纠纷。
据悉,2012年退休工人迪某将自家店铺出租给李某经营服装店,双方经过商谈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租赁期间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为当年1月1日,并就租金及违约责任做了约定。2015年,由于生意亏本李某将该商铺转租给了第三人王某,当年迪某就通过他人得知转租的事实,但由于李某按时支付了租金,迪某认为“反正租给谁都是租”,对转租一事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17年3月1日,迪某没有收到今年的租金,也找不到李某,只能像第三人王某索取租金,可王某说他早已将今年的租金支付给了李某。迪某经过多次催告,李某总是以生意亏本为由不支付。2017年4月3日,迪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理,若出租人同意转租,则合同继续有效。在法律实践中,表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如明知未经同意转租六个月内没有异议的。
案件审理中,刘法官通过与双方交谈,查清了事情的脉络,虽然这是一起非法转租的案件,但由于原告迪某早已知道转租事实,并在3年内未提出异议,合同继续有效,李某理应支付约定的租金。
庭审中,李某向迪某解释道确因生意亏本导致不能及时支付,恳请迪某予以宽限时日。在法官的调解下,迪某同意李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租金。
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庭后,刘法官对李某说道: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秉承诚信的原则,面对问题敢于担当,努力寻求解决的方法,而不是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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