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孙文斌自首为何被判死刑?中国法院网发文解释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回顾孙文斌案的自首情节

   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文斌杀害医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杀人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作为一名多年的法学研究者,我希望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一些思考和解释。

  据报道,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但是,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构成自首,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蓄意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孙文斌对杨文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意志坚决,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按照预定的计划和目标,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必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

  ——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地点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系公共场所。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公然藐视法律、持刀肆意杀人,手段极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极大恐慌,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孙文斌蓄谋进入急诊科抢救室医护人员工作区域,杀戮正在值班的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急诊科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秩序,致使急诊抢救科医疗资源本就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其他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

  综合全案,孙文斌在公共医疗场所里,因为个人无端的怨恨,全部发泄在无辜的医护人员身上,趁被害人杨文不备,手持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仍不顾他人劝阻,继续行凶,毫无任何怜悯之心,其人身危险性可想而知。

  作为一个普通人,这一幕幕真的很难想象。大庭广众之下,孙文斌在面对一个毫无防备的生命时,表现得如此冷漠,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医生,已经失去了人的立场,实在无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回避孙文斌具有的自首情节,之所以不对其从轻处罚,是法院依据本案全部事实,综合考量的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