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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关于抵押权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0-11-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禁止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那么《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呼图壁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宋媛媛对此进行解读。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宋媛媛举例说明,张某向李某借了5万元钱,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张某的汽车作为抵押物。

  按照现行《物权法》,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张某是否能够把车卖了,那么张某想要卖车只有两个途径。

  1、李某同意后;2、李某不同意,但买车方愿意把5万元钱还给李某,此时张某才可以卖车。

  但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让汽车,且李某某无法证明张某卖掉汽车会侵害抵押权,那么,不需要李某同意,张某就可以卖掉汽车。

  宋媛媛解释说,为何会出现此种变化,现在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不包括对财产的占有和所有的权能的,自然也不包括处分权能。而要求抵押人转移财产,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就超出了抵押权的范围,将所有权人才有的处分权,给了抵押权人。抵押权的范围,是在不能还款的时候,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只是一种优先权,而并非对抵押财产排他、独占的控制权利。

  宋媛媛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特别是动产抵押,一定要注明不可转移抵押财产的条款,否则抵押财产一旦转移,他人善意取得,而债务人又失去偿还能力,那么该笔债务清偿的风险相比以前大大提高。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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