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在守正创新中深化发展 不断增强巡视巡察震慑力穿透力推动力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丨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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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长信箱制造网络传播肆意诽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31  来源:中国公众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声讨威远县“县长信箱”肆意诽谤行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广大网友:您们好!

  我一夜之间因威远县“县长信箱”等部门侵权、失职、违法和草率的“调查结论”,造成无法工作、被迫失业、“名声扫地”,被迫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我艰难地竭尽全力给社会、家庭和自己一个公平的说法,坚决抵制不良行为的政治化。我为“新闻而来,也为新闻而去”。

  威远县人民政府权威的“县长信箱”及所属部门侵权、失职、违法做出调查结论给社会及被害人家庭造成恶劣影响,受害人反映快4年,而相关部门不作为,投诉举报持续探源。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从2008年4月9日11:20:58起,登载出“举报亓姓假记者”并附“版主回复”的内容,直到2008年6月,受害人亓淦玉突然接到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国各地网友及法律界人士来电告知,“威远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登载经县委宣传部调查你不是法制报社工作人员,现已离开法制报社等内容。”受害人感到大吃一惊,本人从未得到四川法制报社的解聘书,也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告知我,四川法制报社仍然在刊载我的稿件并署名“记者亓淦玉”。好心网友纷纷来电寻问是否有证件等诸多问题;我及时拿出笔记本电脑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亓淦玉”三个字,第一个电子版的第一条便是威远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果然搜出举报“亓姓假记者”并附“版主回复”的内容。让我不敢想象他们联合至人于死地的政治策划……

  他们的行为至此已经给我及我家人造成极大伤害。第一、本人已在用人单位无法开展工作;第二、本人行为品行广泛遭人质疑,全家人再就业受到极大影响;第三、全家人含小孩上街,无论购物或上学,均遭民众异样目光;全家人无论思想上、身体上、行动上均受到鄙夷和歧视,大人无法再就业,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基本生活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小孩,身体身心健康遭受极大伤害和精神压力摧残,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我及全家向相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投诉,要求还我一个清白,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名誉和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工资损失等,直到受害者找到工作为止。并要求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刊载道歉信,消除影响。同时追究假举报者的来源及恶意造成的民事、政治、经济、刑事等违法违规行为。因被我反映举报后,我当时工作的四川法制报社也为此感到十分紧张。

剖析威远县长信箱《举报”亓姓假记者“2008-3-18 23:51:00》的举报内容

  举报信称“通知我县宣传部,告知各级单位”完全是县委书记、县长的口气,副职均不可能这样称呼,但下面举报内容又给“书记、县长身份很不相称”

  “最近听朋友说”,这是举报人告亓“敲诈几万元”和用七点理由说明假记者身份原由的陈述。听人说就当真,还举报,为何举报人的朋友被敲诈了几万元却不敢告或举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检察院及法院?因为面对面他们就会露陷,假举报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举报人自量懂法,其“正人君子”不攻自破,其真正的用意和目的可见一斑。

  1、举报人称“原名亓方云,据说在威远县搞过投资,威远县政府赔了很多钱,抱着钱跑到成都发展去了”,投资发展本属贡献好事,在威远县成了坏事情,我不明白,赔钱依理依法;难道威远县人民政府会随便赔钱给他人!举报人知道威远县人民政府乱赔钱给他人?我不明白!在这里列入讨论之例的是:举报人称“原名亓方云”,我严重声明举报人伪造我的名字,姓名都没搞清楚怎能采信他的举报内容,假如是刑事案件也不知要冤枉多少好人。所谓威远群众反映的真实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原来如此!

  我们换位思考,请问书记、县长,假如给你取一个假“姓名”,再给你搞一个假举报,慌称“假书记、县长贪赃”,并在网上发表;请问你会做何感想和举动?

  2、举报人称:“没有新闻从业资格证”。所有记者都有,法制报的记者更是几年前就已经取得。

  这里正式申明,我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颁发的“新出新赔(川)字第13196号”。不知举报人要的是哪种新闻从业资格证?见公证书及图片。举报者纯属为达个人目的、并要打击报复他人而故弄玄虚。证据图片如下:

 

  3、举报人称“没有报社的工作证件,也没有在报社办公,好像是在家里,因为办公室里还有抱着小孩的女人及一些居家用具”。

  暂不说其它地方,就威远的采访来说,每次到威远,我都首先到威远县宣传部报到,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件,而取得宣传部同意并加盖宣传部鲜章。我的工作证件是“姓名:亓淦玉,部门:总编室,职务:机动组副组长,有效期五年”并有四川法制报社钢印。工作证件扫描图如下:

  2001年至2008年,我一直在报社工作。法制报的办公楼是早前修的套间式,报社副总编都是一样。何况我总编室机动组副组长呢?

  请问书记、县长的办公室难道没有来过抱着小孩的女人找你办事吗?所称“居家用具”,我不知举报人是不是指的文件柜、书柜、办公桌、会议桌、电脑及音响、打字机、饮水机、茶杯、花瓶、三人沙发等视为居家用具。随时欢迎各位领导参观。办公条件差不等于居家。2004年第一期总第13期关于嘉奖编辑中心和有关工作室的通报第四条,编委会决定奖励第二工作室亓淦玉300元。文件扫描如下:

四川法制报社关于嘉奖编辑中心和有关工作室的通报。

四川法制报社向新鸿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四川法制报社领导接受当事人赠送法律维权牌匾。左一:原四川法制报社总编贾某;左三:原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主任吴某;右三: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机动组副组长亓淦玉。

  上图为四川法制报社领导接受当事人赠送法律维权牌匾。左二:原四川法制报社总编贾某;左一:四川法制报社副总编杨某,右一: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机动组副组长亓淦玉。中间:赠送四川法制报社牌匾的威远县当事人唐某及家属等人。

  四川法制报2007年1月16日A2版头条报道威远县当事人向四川法制报社赠感谢牌(如上图)的图文新闻稿件,报纸扫描如下:

2006年9月8日四川法制报B4版刊登署名“记者 亓淦玉”的稿件。

2007年1月16日四川法制报A6版刊登署名“记者 亓淦玉”的稿件。

  第一排左五:四川报业集团副总刘某;第一排左六:四川法制报社总编李某某;第一排右三:四川法制报社副总编赖某;第一排左四:四川法制报社副总编杨某;第一排右二: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主任李某;第二排左五:总编室机动组副组长亓淦玉。其余的为四川法制报社领导、编辑、记者及地市州站长等。

  这些扫描图片就是我工作的事实证明。 还有很多亓淦玉在四川法制报社工作的图片,这里就不逐一展示,(亓淦玉在四川法制报社工作的事实不需四川法制报社左右、认不认,事实是最好的证明。)

  4、举报人称,“喜欢假借打电话问候官员,从而打听威远县各大机关领导的动向,自称领导们的一举一动都在他的掌控之中”。

  书记、县长,这个问题最好证明的,得请威远县的官员们出来作证,问问他们一年中,亓淦玉给他们打过几次电话?这就要调查威远县的领导干部,我向他们打听了些什么事情?又需要掌控些什么东西?实事求是说句良心话,我人穷事多,根本没有与威远县的领导取得联系,就连当时县委书记潘国华,也只给他吃过一次饭,打过一次电话。现已隔几年了,书记县长大人更清楚,我有没有给您打过电话?向您了解过什么?又掌控了您什么?当时宣传部李子泉部长因工作关系多吃了几次饭,多联系了几次。举报人纯属无稽之谈。可见用心良苦,目的是遥言惑众和损坏我的名誉形象。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5、举报人称,“尤其喜欢帮老百姓搞上访,帮助策划、写作、投寄带标语、口号的投诉信及安排上访活动步骤,鼓动群众将事情闹大,深受不太懂法的人的欢迎,不过要价较狠,是上访者背后的绝对指挥者”。

  书记县长:关于百姓上访问题,原县委宣传部李部长可以证明这个问题!威远县的上访人员到法制报社来反映举报,只要我知道的,都给李部长汇报,并及时解决问题,将矛盾化小化了。我从进入法制报社后,就上访群众反映的客观问题与党政部门作了不少的沟通协调工作,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密切配合将矛盾尽最大努力化解为零。得到了其他市、县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有据可查。(附乐至县宣传部感谢信)。

  “要价较狠,上访者背后的绝对指挥者”,请问书记、县长,其他人不知道上访户的情况可以理解,我想全省的市、县书记、县长都了解上访户的情况。他们喊冤叫苦,住车站、桥洞、码头、广场等;这样的人还有几万元的钱拿给我吗?我即无权又无能力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会凭空给我几万元吗?不说不给,就是给了我也不会要;换位思考,就是你们同样也不会要吧?现在想来与你们的配合确实对不起上访者。可见举报人这纯属是对本人的诬蔑和形象的抵毁。同时我想是不是在有关威远群众反映的问题上得罪了哪位领导,也用不着这样的方式来诬蔑嘛。现在的法律即明确又明细!

  6、举报人称,“最为卑鄙的是,他喜欢给所谓的采访对象偷偷录音,甚至是设下圈套再取证据;录音工具是手机和腰上的采访机,当他叉腰的时候,多半采访机在工作,不过打电话时也极有可能?据朋友讲,亓淦玉教过多名人员采用此法达到胜利的目的,个人感觉阴险之极”。

  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范围,作为一名记者,采访录音、摄像、记录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工作。在有据可取的情况下,对准违法乱纪之人为何不可?本人确是为几起拐骗少女案和重婚案取过证。例如媒体报道,标题为《暗访摄像 好青年夜总会智救三少女》;同年《内江日报》大千特刊4月2日,以“拍案惊奇”特刊大标题为《孤身探黑窝义救众少女》的报道;当地威远县电视台标题为“百姓一事”《千里追踪 斗智斗勇》专题片报道,中央有关媒体曾高度关注,全国大多数网站转载;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群众及执法者的赞扬。举报者把我的正常工作歪理斜说。暴露出用心险恶。

  本人从未教过一名人员,因为这不是教不教的问题,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证》,报社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记者证由报社申请颁发,报社未申请的属报社责任,但都应有报社证件;被采访单位是否接受采访,是被采访单位的事。我从事新闻工作8年了,有很多时候就是采访证件齐全,对方都拒绝采访;不是举报人所说教过多名人员采用此法达到胜利的目的,举报者纯属无稽之谈。

  7、举报人称,“据说很多党政机关干部并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还给予工作支持,让其骗吃骗喝骗拿”。

  这里不难看出,是对我名誉形象的损害抵毁。我在威远投过资,错了吗?举报称众多县、局、镇领导干部了如指掌,怎么又不知道真实情况呢?所以支持工作是很正常的;再说实在点,县委宣传部李部长和我吃个饭也是正常接待,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好像威远县的领导干部们完全成了痴呆傻子?只有举报者才是聪明人?显然是造谣惑众。

★版主(Admin)回复:(2008-4-9 11:19:11)

“你好!

来信已悉,首先感谢你对我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你反映亓××冒充记者行骗的问题,我已责成县委宣传部调查办理。

经查,亓××从2005年初至2007年12月,在《四川法制报》下面的“读者服务部”从事广告、专题等形象展示宣传,非报社正式职工,更不是正式记者。亓××现已离开报社,与报社已无任何关系。由于你的举报中没有相关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对此进行调查,若涉嫌诈骗,建议你或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此,我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请提高警惕,注意仔细查看和核对相关证件,避免上当受骗。

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欢迎你一如既往地关注《威远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你反映亓xx冒充记者行骗的问题”,其中“冒充记者行骗”在这里给予了陈述性的肯定,通过政府权威网“县长信箱”登载“你反映亓xx的问题”,这又给我声誉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在被诬陷举报基础上雪上加霜。

  “我已责成县委宣传部调查办理”,这是利用县级政府公众信箱网“县长信箱”的窗口,站在书记、县长权威的高度,在陈述和回复举报事件中,产生公众信用力影响力,强加给了被害人损失的程度和深度。加上预示“县委宣传部查办”的公信力和力度,以示所查结果的信任度,以达到给被害人深度受害,广泛给被诬陷者加重程度为目的。

  “经查......”结论中,述本人“非报社正式职工,更不是记者,已离开报社”等,与实际完全相反,详见各种证件、证书复印件;至于本人从事的工作,实际上法制报社工作证上已明确,总编室机动组副组长、报纸上刊载了记者亓淦玉,我根本没有在广告部门从事过工作,2008年7月15日四川法制报“05”版刊载的整篇图文报道文章和采访介绍信是最好的证明:威远县“威远县长信箱”于2008-4-9 11:19:11作出的版主回复之前我是否离开四川法制报社。

四川法制报2008年7月15日05版刊登署名亓淦玉的稿件。

  此结论性的陈述与举报者意图遥相呼应,达到诉亓为假记者的目的,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违章违法损害名誉权的错误行径至此达到登峰造极,使受害人的广度和深度也由此不断升级。当然如果登载的所查结论确属其宣传部、某报社或某个人提供的,本人还将逐一依法追究其政治经济及刑事和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警惕,细查相关证件,避免上当受骗”。这是在筑牢损害被害人名誉权的基石,也是陈述举报人举报的事属真,受骗的事属真。好像很多领导人被我骗过?这是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在回复中用典例补充说明,促全民皆知,被害人为反面教材的典型,达到置被害人无处生存,永远不见天日的目的,可见其用心良苦。  

  举报者置信箱中“置页顶公告”于不顾,在不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反被县长公众信箱所登载,真是蹊跷所至,预谋早定。依据是直到现在没有任何人了解过我的原因,更说不上问我、调查我,当我得知这一惊奇的事实,我去威远县县委宣传部找李部长,李部长说:“他在成都,他不知此事,回来调查一下。”我于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电话了解李部长,李部长说:“对不起,搞错了”。

  我在法制报工作期间没有任何事情对不起威远县委、县政府,这么大一件事情为何不调查我,如举报人所说威远人都知道我,你们又不是不解我,也有我电话,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都不调查我。刑事犯罪人员也有陈术权,难道县长、政府部门干部不懂这个法律程序,还是我在法制报工作期间得罪了某位领导?值得深思!

  我曾多次给威远县县委、县政府部门及威远县部分单位做过报道,举报信登载进网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23:51分,这么深夜钻进县政府的网,以“县长信箱”的名望去举报,可见举报者确实在利用“县长信箱”的权威信和高端度,确有众多见不得人的东西,千方百计在隐藏身份,不走正渠道反映来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其用意是毒辣和险恶的。

  综上所述,威远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无论登载的“举报信”还是“版主回复”,严重造成了亓淦玉是假记者真骗人的假象,敲诈几万元也似乎成真!其登载内容在实质上都对亓淦玉构成声誉名誉权深层次高精度的极大损害,已对本人正常工作及全家生活生存、名誉权等构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网络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诉求,敬请领导从速从严查处、依法办理!敬请有关媒体加大正渠道宣传力度,严防严堵个别目的用心不良之人,利用政府信息网,县长信箱的公信力公信度来蒙骗领导和群众,加害他人!如何才能让这些企图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关系、破坏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的极个别党员干部无处躲藏,追究其责任……

受害人强列要求:

  1、威远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提供“假举报者姓名及住址”,查明事情真相,还社会及被害人全家公道。

  2、威远县人民政府,因此事件在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在权威报刊、网站、电视台上公开解释并道歉,直到消除社会影响。

  3、追究此事件的侵权、失职、违法、调查结论的行为负责人。

  4、查清本事件的幕后策划者。

  5、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有关上述举报并答复的法律依据。

  6、威远县人民政府因侵权、失职、违法做出调查结论给我带来的精神、名誉、经济损失赔偿,并补助从失业到现在的工资。

  7、回复受害人,反映情况至今,威远县没有任何单位、领导调查我和核实我的相关证件,其行为是构成不作为?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反映投诉举报报料真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请相关媒体帮助“依法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发布转载此稿。

  关于我与《四川法制报社》记者身份的劳动关系,四川法制报社的报纸可作为证据吗?请求广大网友、法律界人士给予帮助、支持;借此平台,深表谢意!四川省三级法院的判决书及四川法制报社的问题,将依法另行反映投诉举报,请各位领导、各位网友,关注此反映和投诉举报。至次,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网友的热情关注和顶力支持!

                                 反映投诉人:亓淦玉

                                 2012年2月21日

  附: 附威远县长信箱刊登文。

  “威远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长信箱>>写作>>浏览信件”网页截图如下:

中国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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