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夏隽)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保险金300000元。
2013年12月23日,原告某道路运输有限责任为其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交强险及盗抢险,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双方对盗抢险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4年4月,原告货车在其办公楼后的停车场被盗,原告即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车辆是被租车人姚强开走,而姚强与原告之间有经济纠纷,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拒赔报告书。
2014年7月11日,原告向疏勒县公安局报案称车辆被盗。同年7月16日,疏勒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同年9月11日,疏勒县公安局出具说明,丢失车辆尚未找到,案件尚未侦破。原告遂以投保车辆发生约定保险事故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原告车辆被盗,经疏勒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并经过六十日尚未查明下落,属于双方约定的全车损失,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本案关键问题是原告车辆被他人开走,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赔事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关于盗抢险免赔要具备两个条件,结合本案,虽然被告认为原告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但因保险车辆系被盗丢失,不符合免赔条件,及机动车被抢劫、抢夺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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