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花天酒地不顾家 丈夫花钱只为离婚
作者:赵全能
原告徐某今年26岁,被告妻子刘某今年22岁,两人结婚不到两年便到鲁甸县龙树法庭闹离婚,法院于2015年4月10对这件案子进行了调解。
原告徐某诉称:其和与被告2011年农历正月相互认识, 2012年农历5月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12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2013年5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从去年开始被告就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进舞厅,不顾家庭,不照管小孩,好逸恶劳,经自己及岳父母多次劝诫仍然不悔该,为此夫妻经常发生争执,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判决小孩由其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我出去玩也是事实,且我也不可能改正,同意和原告离婚,但由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要求原告补偿2万元,也没有能力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礼荣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小孩由原告徐某抚养,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原告徐某自愿补偿被告刘某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1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官后语,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伴随着婚姻自由的逐步深入人心,结婚和离婚已经变得家常便饭了,但本案与众不同的是,原告不但没有要求被告抚养孩子,也没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甚至于还给了被告15000元钱,可以看出其欲与妻子离婚的决然态度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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