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肖存军)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诉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业主及时支付了欠缴的物业费。
哈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姜某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姜某拒不缴纳2012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经多次催缴拒不履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姜某及家属因情绪激动中途退庭。一审法院认为,姜某无故擅自退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遂依法按缺席继续审理此案,判令姜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垃圾清运费并承担利息损失。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姜某上诉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存在楼道电灯长期不亮、垃圾不及时清运、绿地无人管理、门禁设施及路灯损坏不修复、监控设备不启用以及保安不尽责导致安全隐患等问题,故其认为物业没有理由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
二审期间,姜某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法庭申请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多名业主出庭作证,同时还有众多业主到庭参加旁听。庭审中,姜某及出庭作证的业主均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示不满意,而物业公司也指责业主拖欠物业费影响正常经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庭后,承办法官在向业主及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后,深入社区查看卫生环境、公用设备情况及安保问题。一方面向物业公司指出存在的物业服务瑕疵并提出改善建议,另一方面,对业主一方进行法律释明。经过法官耐心讲解法理,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当即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也表示尽快改善服务质量,愿与业主一起共同创造和谐优美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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